赵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推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

11-24 10:16  

《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推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探索作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有55个少数民族,1个自治州、2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6,少数民族总人口283万,占全省总人口近5%。此外,还有12个民族乡(镇),30个民族村(社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关系到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全省改革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30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自198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03年4月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至今,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和批准“一州两县”人大制定、修改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现行有效的法规42件,其中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件、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38件;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具体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八个坚持”、“四个着力”。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民族工作和民族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新的更高要求。

一、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要义

一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一贯主张,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是新中国建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平等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各民族既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党的民族政策具体化,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内部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安排、管理、发展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发展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保障本地方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本地方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保障自治机关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三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历史上形成的各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是我国的一大重要优势。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民族人民的生命线。团结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前提和基础。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在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明确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在本地方的贯彻执行;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

四是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团结奋斗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深切愿望,共同繁荣发展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核心是各民族紧密团结,坚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专章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依法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各项事业的发展,努力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及民族地区内部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五是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民族工作成功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凝聚起全省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形成推进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强大合力。

二、进一步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力度,不断推进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纳入全省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之中,作为全省“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和各级党校及行政学院干部法律培训的重要课程,并把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与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结合起来,与学习宪法结合起来,深刻认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深刻领会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科学内涵,深刻领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和重要性。通过认真学习宣传,使各族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使各族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第二,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用立法引领和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当前,一是要坚持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要继续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在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同时,遇有重大原则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自觉将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法规,保证民族立法服从和服务于党委的工作大局,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决策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民族地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当前要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依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要坚持依法立法。“一州两县”人大要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严格依法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批准“一州两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要继续在坚持“三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支持“一州两县”人大依法行使立法变通权。四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适应当前我省民族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启动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修改工作,省、宜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一州两县”人大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并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做好工作。在具体立法工作中,省、“一州两县”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服务民族地区发展、保障民族地区民生作为民族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逐步建立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度、重要条例草案的公示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审议条例草案时的公民旁听制度等,不断完善民族立法的技术和程序,不断推进民族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体现民族立法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切实增强民族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着力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省、宜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法等法律法规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认真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健全并完善差别化的政策措施,严格依法行政,狠抓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一州两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好自治权;要站在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以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民生为首要任务,以扶贫攻坚为重点,以教育、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着力点,抢抓机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着力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第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加强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省、宜昌市、“一州两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代表视察、议案建议督办、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进一步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加强跟踪监督,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督,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

第五,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随着我省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立法制度的重大调整,给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从事民族工作的部门和同志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强对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